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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合理平滑“猪周期”波动

来源:发稿时间:2021-06-19 09:39:31浏览次数:

          20216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合理平滑“猪周期”波动,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影响,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预案》提出了生猪价格的预警机制、储备调节、政策协同和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以及组织保障等的措施和方法。

一、过度下跌情形预警分级

重点引导养殖户平稳有序减栏,避免恐慌性集中出栏。当猪粮比价低于 61 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三级预警;当猪粮比价连续 3 周处于 5161,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 5%,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 3 个月累计降幅在 5%10%时,发布二级预警;当猪粮比价低于 51,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 10%,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 3 个月累计降幅超过 10%时,发布一级预警。

二、过度上涨情形预警分级

重点引导养殖户有序扩产,避免非理性过度补栏。当猪粮比价高于 91 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三级预警;当猪粮比价连续 2 周处于 101121,或 36 个大中城市精瘦肉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在 30%40%之间时,发布二级预警;当猪粮比价高于 121,或 36 个大中城市精瘦肉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超过 40%时,发布一级预警。

三、价格过度下跌情形下的储备响应

当生猪大范围恐慌性出栏、生猪和猪肉价格大幅下跌时,实施临时储备收储,以有效“托市”。

启动条件:国家层面,过度下跌三级预警发布时暂不启动临时储备收储;二级预警发布时视情启动;一级预警发布时,启动临时储备收储。地方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条件参照国家层面做法执行。

启动层级:采取全国和分区两级启动。

(1)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分区防控机制划定的区域设置,区域内任一省份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时,其他省份应同步启动收储。必要时,中央可督促有关地方启动收储。(2)国家层面发布过度下跌一级预警时,中央和地方全面启动收储。

收储规模:中央临时储备规模由有关部门会商确定。按前述规定需启动临时储备收储的省份,按照有效“托市”的目标要求,确定本地省级和各城市收储规模,必要时进一步增加。

中央临时储备收储有关具体操作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临时储备收储工作。

四、价格过度上涨情形下的储备响应

当生猪及猪肉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明显上涨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及时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启动条件: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启动条件分两种情形设置

(1)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过度上涨二级预警发布时启动储备投放;一级预警发布时加大投放力度。(2)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等特殊情形,提高价格涨幅容忍度,发布一级预警后,主要在重点时段集中组织投放。各省份可自行确定本地区储备投放启动条件(含预警指标及启动点),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央储备投放启动条件。

启动层级:采取全国和分省两级启动

(1)当国家层面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二级预警或在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等特殊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一级预警时,中央和地方联动投放。(2)各省份达到本地投放启动条件后,及时启动投放。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有关具体操作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储备投放工作。

 

附件:《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

www.ndrc.gov.cn/xwdt/tzgg/202106/P0202106093721020707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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